百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9678号

起诉人: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长湖路**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38808B。

法定代表人:莫岸龙,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韦善鹏,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晞维,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冼德芳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起诉人偿还起诉人百源公司代付的税费955242.2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955242.2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为274202.27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还清起诉人代垫的全部税款之日止,以95524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其中至起诉之日止为53699.2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9日,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百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枢纽铁路工程项目部(以下统称项目部)签订《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约定百源公司承建项目部发包的“昆明南站110KV果松倪吴工、II回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的设计、采购、征地补偿、施工、试验、调试、试运行至移交、既有线路拆除等工作内容“工程,合同总价l.055亿元,营业税及附加税种由百源公司承担,税费由项目部代扣代缴。百源公司将昆明南站110KV果松倪吴Ⅰ、Ⅱ回电力线路迁改工程l、2号电缆隧道的土建工程分包给**建设施工。因**没有施工资质,2013年8月21日,**以不存在的城建公司第九分公司的名义与百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百源公司将“昆明市呈贡新区11OkV果松倪吴线路迁改工程l、2号隧道土建部分项目“发包给城建公司第九分公司承包,项目工程签约合同价3450万元。2014年3月27日,中铁十一局昆明枢纽铁路工程指捧部就306410675.00元工程款向税务局缴税,税率为3.36%,合计缴税10308838.68元。因该306410675.00元工程款包含上述《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百源公司承包工程的价款,项目部与百源公司结算工程款时扣除了百源公司承包的工程所发生的税款后,才向百源公司支付工程款。2015年11月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百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法院最终以(2019)桂01民终11256号判决书认定工程造价28429827.43元。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3144号)第一条第一项,**作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对该工程承建所发生的税金负有依法缴纳的义务。因涉案工程已由百源公司代为完税,故上述判决书确定的28429827.43元工程款应按3.36%的税率完税,**应偿还百源公司代付的税费955242.2元(计算方法:28429827.43*3.36%=955242.2元)。百源公司多次要求**偿还代垫的税款,未果。起诉人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系建设工程分包的合同关系,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工程项目位于昆明市呈贡区,故本院对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纠纷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韦 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梁 晨

书 记 员  吕姗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