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7949、8109号
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7949案原告、8109案被告),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毓南路13号E109房。
负责人:彭和龄。
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7949案原告、8109案被告),住所地:南宁市长湖路3号综合楼2楼。
法定代表人:莫璐鸿。
上述两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广东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7949案被告、8109案原告),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崇辉,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智杰,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百源广州分公司)、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百源公司)与***劳动争议两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2019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西百源广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彭和龄及广西百源广州分公司、广西百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智杰到庭参加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事实
一、***入职时间:2016年3月1日入职广西百源广州分公司处。
二、工作岗位:司机。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未签订。
四、工资情况:从2018年5月起***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津贴2400元+通讯补贴100元+餐费补贴15元/天。
2018年11月16日,广西百源广州分公司支付了***10月份的工资1850.86元。
双方确认***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613.57元。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2018年10月23日,广西百源广州分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连续多次出现旷工、迟到、早退(情形)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累计旷工七天以上。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以及《劳动法》规定,决定给予其开除处理。
广西百源广州分公司提供经过公证的钉钉打卡记录证明***于2018年2月23日、6月20日、9月11日、9月21日、9月27日、10月12日共旷工6天。另,钉钉打卡记录显示***2018年10月1日正常上班。
广西百源广州分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第四篇考勤管理-奖惩标准-旷工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5天者,按本手册之规定予以辞退处理。广西百源广州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将该《员工手册》的内容告知***。
六、***申请仲裁时间:2018年11月15日。
七、仲裁请求:广西百源广州分公司支付***1.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243.69元(当庭明确);2.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9845.01元;3.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8450.10元;4.2018年度年终奖金4766.67元;5.2014年2月1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6083.32元(当庭明确);6.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23日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115745.38元(当庭明确);7.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23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31975.68元(当庭明确);8.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夏季高温津贴3750元(当庭明确);9.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拖欠的汽车保养维修费用25000元;10.广西百源有限公司对广西百源广州分公司就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八、仲裁结果:广西百源广州分公司支付***1.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293.53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814.28元;3.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高温津贴差额共281.03元;4.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9849.85元;5.广西百源有限公司对上述裁决的事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6.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九、(一)广西百源广州分公司、广西百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需支付***1.工资差额2293.53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814.28元;3.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高温津贴差额共281.03元;4.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9849.85元;5.***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二)***的诉讼请求:广西百源广州分公司支付***1.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243.69元(当庭更正为2868.03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8450.10元;3.2018年度年终奖金4766.67元;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6083.32元;5.工作日加班工资115745.38元(2014年1月至2018年10月);6.节假日加班工资131975.68元(2014年1月至2018年10月);7.夏季高温津贴3750元;8.拖欠的汽车保养维修费用25000元;9.广西百源有限公司对广西百源广州分公司就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10.广西百源广州分公司、广西百源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广西百源广州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成立。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关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问题。***主张:10月份的工资基数是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津贴2400元共计5400元,5400元÷21.75天=248.28元/天,248.28元×15天+国庆节的加班工资744.84元(248.28元/天×3倍)+100元通讯补贴+150元餐费补贴=4718.89元,减去已发放的1850.86元,差额为2868.03元。该主张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虽然《员工手册》第四篇考勤管理第四条奖惩标准旷工规定为“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5天者,可按本手册之规定予以辞退处理”,但是广西百源广州分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员工手册》已经向***履行了规章制度的告知义务,也未有***的签名确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广西百源广州分公司以此解除与***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不足,应属于违法解除,广西百源广州分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在广西百源广州分公司的工作年限已经超过两年六个月,故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数额为33681.42元(5613.57元/月×3个月×2倍)。至于***主张其工作年限应自2014年1月始计算,***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2018年度年终奖金问题。***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发放年终奖的事实,故***的该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于2018年11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法律规定,其主张的2017年11月15日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的入职时间为2016年3月1日,故自2017年3月1日起,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此,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待,用人单位无需再行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的该请求,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作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主张其自入职以来,每天加班3小时,每月有4个休息日加班,但其提供的证据显然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且明显与钉钉打卡记录的相关补休情况不符。故***的该两项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夏季高温津贴问题。***作为司机并非属于必然发放高温津贴的岗位,故***的该诉请,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拖欠的汽车保养维修费用问题。***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为公司垫付汽车保养维修费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的该项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广西百源公司就上述赔偿应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广西百源广州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由其上级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承担即广西百源公司承担。现***要求广西百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虽不足,但并未增加广西百源公司的责任,故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868.03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681.42元;
三、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受理费20元,由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 翔
人民陪审员 王 玉 珊
人民陪审员 杨 国 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欧阳肖玲
郝娜
判决书于 年 月 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