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303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礼兵。
申请再审人江苏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礼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商终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江苏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庆姝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