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泰兴执字第2806号
申请执行人丁月华。
委托代理人钱兴宝,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丁月华与被执行人江苏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兴民初字第0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30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江苏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江苏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泰兴民初字第01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