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海之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海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3民初1735号
原告:山东海之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福园综合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寿键,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朱凤春,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强(370305197604200016),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青岛海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海浦路11号。
法定代笔人:陈会来,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明秀,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双双,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海之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青岛海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3元,减半收取2696.5元,由山东海之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惠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