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书珍,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雅平,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天润工程加固配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554665071P,住所地镇江市中山。
法定代表人:尤建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镇江天润工程加固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苏1181民初5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为588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能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存款信息。
2020年2月28日,本院依法通过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
2020年3月5日,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的决定,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故未能实际实施。
2020年6月5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镇江天润工程加固配套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L×××××汽车、苏L×××××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6月4日,若需延长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限,申请执行人应当于相应查封措施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案件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查封的效力到期自行终止,其法律后果将自行承担)。车牌号为苏L×××××汽车为轮候查封,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
2020年6月10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权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2019)苏1181民初5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及被执行人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蔚彤
审 判 员 马俊辉
审 判 员 王 俊
法官助理 陈贤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应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