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非诉行政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万法行非审字第0022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白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宗清,男,该委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彭思军,男,万州区城乡规划建设监察支队村镇大队队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良才,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三福,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州村建管罚(2012)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查明,重庆市万州区龙沙镇沙包村5组易洪轩等13户居民联建房经申请人许可,颁发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内容为:建筑占地面积420.5平方米、层数5层,总建筑面积2070.31平方米。该联建房工程由被执行人文华建司承建,2011年10月开始动工修建。2012年6月申请执行人发现文华建司修建的该联建房实际占地面积907.50平方米,砖混7层,建筑面积6052.50平方米。其建筑占地面积超出批准许可面积487平方米,建筑面积超出许可面积3982.19平方米。申请执行人认为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理》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万州村建管罚(2012)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内容:责令停止施工;处以十万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1月31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万州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了维持万州村建管罚(2012)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2013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文华建司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后,文华建司向本院申请听证。在本院组织听证时文华建司提出:1、文华建司承建龙沙镇易洪轩等13户居民联建房过程中,确有违法行为,但申请执行人涉嫌”钓鱼执法”,因申请执行人在2011年我司动工修建后就知道我司的违法建设行为,却在2012年工程完工后才来查处,由于申请执行人的不作为才导致严重的危害后果。同时提交了万州区龙沙镇人民政府给易洪轩等联建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申请执行人送达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我司申请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未组织听证,剥夺了我司听证权利;3、我司收到申请执行人送达的两份内容相同制作时间不一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申请执行人行政执法不严谨;总之,我司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希望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从轻处罚。申请执行人质证认为,在得知文华建司实施违法行为后,多次口头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但被执行人未停止,直至房屋修建完毕,在行政程序中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行政处罚前给文华建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文华建司未申请听证;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委送达了两次。
经审查,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在行政程序中未向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据,万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后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在本院非诉讼审查时提交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审查;被执行人未举示要求听证而申请执行人未组织听证的相关证据,对其提出处罚程序不合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提出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两份内容相同制作时间不一致的处罚决定书,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确送达了两份内容完全相同但制作时间不一致的处罚决定,说明申请执行人制作法律文书不规范,今后申请执行人在文书的制作上有待规范和严谨。但被执行人实施违法行为客观存在,违法结果是,建筑占地面积超出批准许可面积487平方米,建筑面积超出许可面积3982.19平方米,其行为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故申请人作出的万州村建管罚(2012)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万州村建管罚(2012)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云
审 判 员  李亚飞
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