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21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张小勇。
被执行人:成都天香茂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花园镇白鸽村**。
法定代表人:王合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民终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天香茂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421368.15元。
执行中,本院依据申请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天香茂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郫都区花园镇主体工程已完工的房地产。该房地产系集体土地性质,郫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受理该项查封。本院向郫都区花园镇政府和白鸽村村委会邮寄送达了(2020)川01执2140号之一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春燕
审判员 秦 红
审判员 蒲红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睿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