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3民初538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彬,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忠平,,重庆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杉杉(实习),重庆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良才,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7元,减半收取442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邹德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秦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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