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吉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1民初4738号
原告:重庆吉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63-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51QU47。
法定代表人:李雪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娅,重庆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昌萍,重庆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924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61283K。
法定代表人:张小勇。
原告重庆吉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吉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吉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6元,减半收取1353元,由原告重庆吉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江山
书记员平春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