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7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9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61283K。
法定代表人:张小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竣升,重庆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重庆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波,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10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自愿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对于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102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铁晓松
审判员 杨继伟
审判员 杜抗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