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3民初4187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文,重庆开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61283K。
法定代表人:张小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良才,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完全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对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范***负担。
审判员 方志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