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3民初3473号
原告:***,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61283K。
法定代表人:张小勇,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承包款约3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20日,原告以被告名义与忠县白石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忠县2016年打泉人饮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单项工程内部协作协议》,内部协作协议约定原告“全面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并承担义务和责任。”“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工程总金额及工程竣工决算后的实际总金额,即为甲方发包经乙方的工程总造价。”“甲方按工程竣工结算总金额的2%向乙方提取工程管理费,乙方分别在本工程前两次拨付工程款时按每次二分之一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管理费,待工程竣工结算时多退少补。”原告签订合同后,按照《忠县2016年打泉人饮工程施工合同》、《单项工程内部协作协议》约定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涉案工程于2017年5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2017年8月14日交付使用,2018年6月12日审定金额为1718373.44元。2019年10月1日前,被告已领取了涉案全部工程款并另外收取了原告管理费、税费521836.00元。截止2019年10月1日止,被告扣除代发民工工资、税费、管理费等费用后,还余30万元左右未支付给原告。为此,特具状给贵院,请依法及时判决。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本院审查,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6月24日签订的“单项工程内部协作协议”第十一条第二项约定“甲、乙双方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双方申请相关仲裁机构仲裁或递交万州区人民法院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万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且被告住所地也系万州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王香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旭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