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24民初29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24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市新千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溪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文书。
被告:竹溪县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综合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182412224H。
法定代表人:敖家树,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北省竹溪县人。
原告***与被告竹溪县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