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诉前调书192号
原告:青岛清道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805号13号楼1**12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94GE0W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达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一路333号保利中心B座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26205144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清道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达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清道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清道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