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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811民初88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16日,四川省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祖国,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藏族,生于1986年7月17日,四川省锦江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森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
层9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68693D。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3日,山东省高密市人,住山东省高密市。
原告**与被告***、被告四川森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