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5民初1204号
原告:***,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蔺县观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森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一号1栋1单元9层91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314468693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古蔺县德耀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古蔺县德耀镇曙光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510424744670998A。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蔺县德耀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森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县德耀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立案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森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古蔺县德耀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四川森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古蔺县德耀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四川森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县德耀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祝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