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5民初1202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蔺县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森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一号1栋1单元9层91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314468693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蔺县双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丈夫,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森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祝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