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大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省华工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21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南大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17号总部经济中心办公楼357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华工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兴路1号洪兴大厦3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5351310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772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齐河齐源绿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城区xx大街32号院内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W8BL3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南大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华工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齐河齐源绿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于18日作出的(2022)鲁1425民初218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华工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齐河齐源绿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华工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齐河齐源绿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