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大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省华工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2187号之一
原告:南京南大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17号总部经济中心办公楼357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华工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兴路1号洪兴大厦3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5351310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772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齐河齐源绿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城区xx大街32号院内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W8BL3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南京南大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华工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齐河齐源绿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南大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保全申请费142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