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425民初99号
申请人: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某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某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以上保全价值共计32万元。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某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