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6民初704号
起诉人:永福县广福乡大石村委大石第一村民小组。
代表人:廖万荣。
本院收到起诉人永福县广福乡大石村委大石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大石一组”)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广西新发展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展公司”)、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建公司”)、广西桂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通公司”)、广西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设计公司”)共同赔偿起诉人林地损失1513639.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新发展公司系S302永福(广福)至三皇公路的项目业主,路建公司系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桂通公司系该项目的监理单位,交通设计公司系该项目的设计单位。2019年5月开始,上述四被起诉人未经起诉人同意,通过变更项目选址方式擅自占用起诉人位于“夹河口”的约30亩集体林地用于修建S302公路。被起诉人的行为属于未批先占,侵害了起诉人的土地所有权。据此,起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因修建公路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永福县广福乡大石村委大石第一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德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 黄德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