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民初8838号之二
申请人:青岛义和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803964209。
法定代表人:刘和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颂**能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莱西市院上镇强武路北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CCXAW48。
法定代表人:王林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21501113U。
法定代表人:王林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青岛义和钢构有限公司与青岛颂**能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青岛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义和钢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颂**能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青岛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万元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崔凤以其所有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刘杰以其所有的鲁B×××**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担保人以其所有的财产提供担保,应同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颂**能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青岛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崔凤以其所有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
三、查封担保人刘杰以其所有的鲁B×××**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刘兴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硕
书记员逄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