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14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
被执行人:青岛义和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蓝谷高新区烟青路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803964209。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义和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9797.86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