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5民初12190号
原告:青岛新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通济街128号万丽国际广场A座12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义和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烟青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即墨区勤超建筑装饰施工队,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灵山街道***疃村136号。
主要负责人:***。
被告: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海尔路180号2号楼15层1501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新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义和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即墨区勤超建筑装饰施工队、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青岛新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新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计684元,由原告青岛新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