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民初1603号
申请人:山东城市印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万达广场8号商务办公楼11层1118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69540530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79236326T。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城市印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