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红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442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中洋,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峰。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海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余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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