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红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388号
原告:***,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中洋,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桂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86318334U。
负责人:李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龚祥
书记员陈潮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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