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阿坝州易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终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坝州易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美兴镇梁台湾8号。

法定代表人:苍光荣,执行董事。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阿坝州易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12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而非原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亦载明其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双方在案涉《委托协议》中未约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被上诉人阿坝州易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至于起诉状上载明的具状法院的笔误,并不影响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效力。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冯帅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