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27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大道179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勇,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傲,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宜昌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联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徐俊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建平,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群,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当阳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当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9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廖朝平
审 判 员 李 丹
审 判 员 关俊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俊保
书 记 员 熊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