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5执1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大道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181919007U。
法定代表人:王清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爱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09号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902904269。
法定代表人:陈圣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爱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宜昌仲裁委员会(2020)宜仲调字第178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3月23日,本院受理立案,执行标的5041442元(含执行费52292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三日内履清本案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1820.77元,但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3、2021年3月31日,本院通过宜昌市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反馈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商铺28间(产籍号:0500041137000101~0500041137000118;0500041127000101~0500041127000110)及土地一宗【证号:宜市国用(2014)第29296号】,以上不动产亦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2021年4月25日,本院对上述商铺及土地均已办理轮候查封。
4、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2021年9月1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处置措施、查明的相关事实无异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至此,本案执行标的5041442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
以上事实,有相关财产查询反馈清单、查封冻结回执、现场调查材料、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虽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因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执行到位。现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不动产,因属轮候查封,本案中不具有处置权。综上,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方向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