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881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被执行人***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王之山
审判员 董启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