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松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4民初488号
原告:***,男,1962年5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义松,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大道179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荆州市诗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高台村。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诉被告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荆州市诗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7元,减半收取276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范昌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柯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