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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分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民终1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海斌,荆州市松滋市新江口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新堤办事处州陵大道(绿景水岸风情小区)。
负责人:彭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街道民主大道179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庆,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顺,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威迪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沙湖管理区镇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分公司及原审被告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湖北威迪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18)鄂1083民初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分公司签订了《合伙协议书》的事实不清,且判决结果不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人民法院(2018)鄂1083民初6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3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元亮
审 判 员 李 静
审 判 员 陶齐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江 媛
书 记 员 邱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