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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702民初3374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电子商务示范园****。统一社会代码:91371700MA3BXDPR8T。
法定代表人:常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统帅,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凌晨,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凌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被告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统帅,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郭新,被告王凌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钢材款1459282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5月1日起以1459282元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全部付清止。截止起诉之日之违约金合计为87557元);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王凌晨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牡丹区人民法院受理等内容。被告***系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皇镇江南大观园14、15、16号楼工地负责人。2020年5月1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钢材款145928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但他们均以各种理由推诿。
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当事人是***、***、王凌晨,与我公司无关。***不是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请。
***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钢材款1459282元及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与被告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内是工程承包关系,对外来说,本案中***是代表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原告的钢材,原告的钢材也实际使用到被告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皇镇江南大观园14、15、16号楼的施工,***代表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进行结算,故原告诉请的钢材款应由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原告作为出卖人在收到被告的钢材款后,应当出具发票,被告在没有收到就原告已付钢材款出具的发票之前,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3、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过高,依法不应支持。
王凌晨辩称,买卖合同属实,我担保属实。经营、结算我没有参与,违约金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2月15日,***作为需方(甲方),***作为供方(乙方),就甲方在327国道区交通局监测站(原32号)东邻江南大观园工地承接的14、15、16栋楼房工程购买钢筋事宜,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了钢材的质量标准、质量异议处理、乙方垫资等事宜。该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为甲方垫付钢材期限为四个月,从第一次到货日起,一百二十天内付清所有钢材款和利息,如到期甲方不能一次性付清欠款和利息,视为违约,违约金按货款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一支付给乙方,直至付清全款。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到期后,如甲方未能如期支付欠款和利息,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和房产,偿还给乙方。***在甲方(盖章)处签名,***在乙方(盖章)处签名,王凌晨作为担保人签字。该合同对于保证责任方式、保证期间均未作约定。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自2019年2月15日起,陆续向皇镇大观园14、15、16号楼工程供应钢材。2020年5月1日,***以皇镇江南大观园14、15、16号楼项目负责人名义出具欠条,载明该工程欠钢材款壹佰肆拾伍万玖仟贰佰捌拾贰元整(1459282.00)。该欠条未显示付款日期;该买卖合同即欠条均为加盖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
2019年3月8日,王献伟作为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手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为:现委托***为我方负责人,负责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负责皇镇江南大观园14、15、16号楼施工项目安全、进度、质量等一切工作安排,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负担。委托期限:至本项目结束。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授权人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其公章及王献伟个人印章,受委托人***在其中签名。
庭审中,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皇镇江南大观园14、15、16号楼是其公司所承包工程,并称***不是其公司正式员工;***认可其系皇镇江南大观园14、15、16号楼项目实际施工人。***提交的《公司内部承包合同》复印件显示,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皇镇大观园14、15、16号楼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全周期大包干,合同约定该工程乙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承包内容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经济,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向甲方交纳工程总造价1%的管理费等内容。***未提交此份《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原件,被告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复印件未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范围为“负责皇镇江南大观园14、15、16号楼施工项目安全、进度、质量等一切工作安排,处理有关事宜”,原告***与被告***所签《钢材买卖合同》成立于此份授权委托书之前,该委托书并未明确授权***对外购买钢材及进行结算;另一方面,被告***提交了《公司内部承包合同》复印件但未提交原件,由于其认可其系皇镇江南大观园14、15、16号楼项目实际施工负责人,且被告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未予否认,故本院对于***系皇镇江南大观园14、15、16号楼项目实际施工人身份予以确认,该授权委托书应与***实际施工人身份结合而不应单独作为确定***与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系的证据。由于***经手所签买卖合同及其所出具欠条均未加盖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故本院认为,***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出具欠条,因***对于涉案工程享受利益,故本院认为***应对其所出具欠条款项承担偿付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相应地,原告申请保全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保全费应自行负担。
***以个人名义与***所签《钢材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由于***对于欠款事实予以认可,该欠条未约定付款日期,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付钢材款145928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合同所约定违约金比例过高且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而原告未提交证据表明其损失数额,故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告***应以欠款额为基数,自双方合同约定的第一次到货日起的第121日,即2020年6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本息付清之日止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告要求被告王凌晨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双方合同对于保证责任方式、保证期间均未作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被告王凌晨所提供保证应为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期间亦应自2020年6月14日起计算。由于本院受理原告起诉之日保证期间尚未届满,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凌晨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付货款14592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5928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凌晨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王凌晨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22元,减半收取936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王凌晨承担连带责任;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营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