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33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八一路与太原路交汇处西南棱文化城福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BXDPR8T。
法定代表人:常群,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的申请,由担保人宋素云名下的位于菏泽市西城南华商贸城(菏泽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编号为菏房权证牡字第**房屋所有权证)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查封了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案件审理完毕,判决书发生效力为由,要求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山东零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担保人宋素云名下位于菏泽市西城南华商贸城(菏泽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编号为菏房房权证牡字第**屋所有权证)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少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忠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