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化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安装集团化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3民初4085号
原告: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产业集聚区创业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26764510X。
法定代表人:叶三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梦君,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逍遥,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化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3408007L。
法定代表人:黄克政。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化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刚成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雒彩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