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气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华气清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三河种马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84民初858号
原告:四川华气清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王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之纯,北京中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内蒙古三河种马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场长。
原告四川华气清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三河种马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华气清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华气清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41元,减半收取计8920.5元,由原告四川华气清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米希丹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