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1649号
原告:四川华气清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腾飞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王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坚,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国爱文。
原告四川华气清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华气清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气清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气清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24元,减半收取7212元,由四川华气清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