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博皓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峡光涂料有限公司、宜昌皓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91民初2138号
原告:宜昌峡光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5QXP5K,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共升村**。
法定代表人:许先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宜昌皓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57032632N,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长江市场20-5106A)。
法定代表人:方奎皓。
原告宜昌峡光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皓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宜昌峡光涂料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昌峡光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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