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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双宇电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执6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26428657,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64号。
法定代表人:甘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万宝,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宜昌双宇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50657787Q,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
法定代表人:姚孝珍,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华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66146723Q,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长江市场)。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皓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57032632N,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长江市场20-5106A)。
法定代表人:方奎皓,董事长。
被执行人:姚孝珍,女,汉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宋双,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陈和平,男,汉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姚春燕,女,汉族,1983年7月28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谭勇,男,汉族,1982年3月4日出生,住宜昌市。
被执行人:朱小芹,女,汉族,1980年2月13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方奎皓,男,汉族,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双宇电缆有限公司、宜昌华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宜昌皓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孝珍、宋双、陈和平、姚春燕、谭勇、朱小芹、方奎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银行、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仲裁委员会[2016]宜仲裁字第11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国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旭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