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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华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宜昌皓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26428657,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64号。
法定代表人:甘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万宝,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宜昌华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66146723Q,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长江市场)。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皓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57032632N,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长江市场20-5106A)。
法定代表人:方奎皓,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双宇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50657787Q,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
法定代表人:姚孝珍,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和平,男,汉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姚春燕,女,汉族,1983年7月28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谭勇,男,汉族,1982年3月4日出生,住宜昌市。
被执行人:朱小芹,女,汉族,1980年2月13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方奎皓,男,汉族,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姚孝珍,女,汉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宋双,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华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宜昌皓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双宇电缆有限公司、陈和平、姚春燕、谭勇、朱小芹、方奎皓、***、姚孝珍、宋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宜仲裁字第1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宜昌华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783052.78元,利息167064.31元,及自2017年1月6日起以783052.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依法拍卖或变卖陈和平位于宜昌市夷陵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拍卖或变卖的金额,就上述债权在950117.09元内优先受偿。宜昌皓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双宇电缆有限公司、谭勇、朱小芹、陈和平、姚春燕、方奎皓、***、姚孝珍、宋双对上述债务在950117.09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全费4770元、仲裁费17841元,合计22611元,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昌华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宜昌皓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双宇电缆有限公司、陈和平、姚春燕、谭勇、朱小芹、方奎皓、***、姚孝珍、宋双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他财产,以上强制措施以本案执行标的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国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余旭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