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博皓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皓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26执41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宜昌皓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长*市场20-5106A)。
法定代表人:方奎皓,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袁强,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秭归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皓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以(2018)鄂0526民初33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宜昌皓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山县南阳镇百羊寨村民委员会未领取的21630元工程款。现被执行人宜昌皓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宜昌皓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单位尚未支取的21630元工程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