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君建商砼有限公司、河南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728民初1467号
原告:驻马店市君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付庄。
法定代表人:高尉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鸿,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前进大道与东祥路交叉口西北角临街五层门面楼房二楼201、202、203室。
法定代表人:曹超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舒鑫,男,199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驻马店市君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君建商砼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李新鸿,被告河南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舒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驻马店市君建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03131.72元。2、被告赔偿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2022年4月27日为83124.13元)。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实际使用人被告***签订一份《鹏宇城建设工程采购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商砼,具体双方权利义务详见合同内容。被告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至今欠货款803131.72元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应当支付货款,并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此,特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该笔货款是原告与被告签订,我公司对于该笔欠款没有异议,现在也正在与原告单位积极的协商,希望能够协商解决。***是我们公司的项目经理,不承担还款义务,该笔欠款由我公司偿还。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9日,驻马店市置地遂平商砼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在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签订《鹏宇城建设工程采购合同》一份,甲方由被告***在事先打印好的格式合同“商砼实际所有人”后签名,张卫东在“现场持票人”后签名,乙方由王坤在打印好的委托代理人后签名,双方均在合同上加盖了各自公司的合同专用章。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最后一次使用原告商砼的时间是2020年5月27日,后经双方算账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欠驻马店市置地遂平商砼有限公司货款803131.72元没有支付。后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置地遂平商砼有限公司变更为驻马店市君建商砼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的原被告双方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鹏宇城建设工程采购合同》、双方对账单三份、原告财务统计的混凝土统计表及被告付款的情况4页、企业询证函一份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据,经当庭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河南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驻马店市君建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803131.72元,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河南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拖欠原告驻马店市君建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803131.72元,属违约行为,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商砼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问题,被告***系在格式合同“商砼实际所有人”后签名,被告河南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是公司的项目经理,不承担还款义务,该笔欠款由公司偿还,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个人使用原告商砼的证据,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君建商砼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803131.72元及损失(以803131.7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商砼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国家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二、驳回原告驻马店市君建商砼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62元,减半收取6331元,由被告河南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任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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