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君建商砼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置地遂平商砼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8民初1465号
原告:驻马店市君建商砼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置地遂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付庄。
法定代表人:高尉哲,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前进大道与东祥路交叉口西北角临街五层门面楼房二楼201、202、203室。
法定代表人:曹超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驻马店市君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君建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君建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驻马店市君建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99元,减半收取计3849.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君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铁良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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