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3444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大山,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前进大道与东祥路交叉口西北角临街五层门面楼房二楼201、202、203。
被告:房向明,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向明、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 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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