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2141号
原告:***,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杰,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为,男,199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驿城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绍峰,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前进大道与东祥路交叉口西北角临街五层门面楼房二楼201、202、203室。
法定代表人:曹超洋,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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