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豫言鑫贸易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628号
原告:郑州豫言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A区09号。
法定代表人:苏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现鹏,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强,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西段(区法院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曹超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昌,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昌,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豫言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豫言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豫言鑫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26元,减半收取计9113元,由原告郑州豫言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轶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牛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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