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5民初256号
原告: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兴区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3栋1单元6楼608号。
法定代表人:杨启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洛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北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莫色俄乙,该院院长。
原告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洛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木乃以不
审 判 员 袁 翩 翩
审 判 员 吴 万 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阿里政府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