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5民初361号
原告: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3栋1单元6楼608号。
法定代表人:杨启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礼,男,1974年2月5日出生,系案涉项目负责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甘洛县人民医院,住所: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北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莫色俄乙,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洛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53.00元,减半收取计7776.50元由原告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翩 翩
审 判 员 阿木尔举
人民陪审员 刘 福 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王 娜
书 记 员 王艺郁蝶